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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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8 條
前條河川表流水之安全出水量,應以重現期距為二十年之枯水流量為準。但小規模自來水設施以小溪流為水源而無長期流量紀錄可供分析時,得斟酌情形推定其安全出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