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 二 章 取水及貯水設施 ( 92年12月03日)
第 9 條
以河川表流水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流速和緩將來流心不致於變遷或河床上升降低之地點。
二、取水地點及其附近應為地質良好且不致因沖刷而破壞之地點。
三、避免污水流進之處所及有潮汐可到達之地點。
四、與防洪及其他水利設施及計畫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