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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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13 條
供自行使用者於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欲繼續取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三個月內,依第四條規定重新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