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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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3 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者之申請案,其申請之先後順序,以該管主管機關收受再生水使用計畫書之時間定之。但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