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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5 條
下水道系統工程設施有改建、修建或必要之變更時,供自行使用者應配合停止取水及變更其取水構造物與相關設施,並自行負擔其取水構造物及相關設施變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