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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105年08月11日)
第 6 條
該管主管機關受理供自行使用申請案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為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敘明延長事由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前項審查書件內容不完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不計入第一項之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