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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19日)
第 2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擬訂及審議逕流分擔計畫,應設逕流分擔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審議。
二、逕流分擔計畫擬訂、檢討修訂與變更之審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