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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 二 章 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選定及公告 ( 108年02月19日)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擬訂之逕流分擔評估報告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先經其逕流分擔審議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