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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 二 章 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選定及公告 ( 108年02月19日)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二條之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得邀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參與,並衡量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公益性、必要性與可行性,經審議通過後,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