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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19日)
第 4 條
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