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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19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之職權如左:
一、所管國營事業機構之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
二、所管國營事業業務計劃及方針之核定。
三、所管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任免。
四、所管國營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
五、所管國營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
六、所管國營事業資金之籌劃。

前項第三款重要人員之任免,如事業組織有特別法之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