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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退休 ( 111年09月26日)
第 12 條
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前退休人員,按照規定之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加發一個月薪給,於退休時一次發給之。但其退休給與總數,仍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