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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退休 ( 111年09月26日)
第 13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休,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依下列公式計算之:<div class="text-pre"> 本辦法施行前一月給付月退休金金額x發給月退休金當<br /> 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折算薪額最高標準<br />調整後月退休金=────────────────────────<br /> 11(本辦法施行當月本部所屬事業機構薪點折算最高標<br /> 準)

前項月退休金所需經費,在各機構年度用人費內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