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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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退休
( 111年09月26日)
第 14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遇原機構裁併時,其月退休金由裁併後之機構發給;遇原機構裁撤時,其月退休金由主管機關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