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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二 章 退休 ( 111年09月26日)
第 15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本辦法施行前已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因案被通緝期間。
四、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