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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撫卹 ( 111年09月26日)
第 17 條
各機構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比照第九條第一款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但僱用人員適用勞退條例工作年資之撫卹金,各機構於扣除已依勞退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