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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撫卹 ( 111年09月26日)
第 20 條
各機構人員死亡時,無遺族或遺族因故不及親來殮葬者,得由服務機構就應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範圍內,指定人員代為殮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