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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三 章 撫卹 ( 111年09月26日)
第 22 條
各機構人員受有勳章或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得比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之規定增給一次同額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