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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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六 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與變更及約聘(僱)人員相關事項
( 111年09月26日)
第 29 條
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機構或本部。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