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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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六 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與變更及約聘(僱)人員相關事項
( 111年09月26日)
第 30 條
各機構派用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為支領遺屬撫卹金,故意致現職派用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