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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六 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與變更及約聘(僱)人員相關事項 ( 111年09月26日)
第 32 條
各機構約聘及約僱人員,其離職及給與有關事項依下列之規定:
一、定期契約期滿者,應即解聘僱,不發給任何離職給與。
二、不定期契約符合本辦法或勞基法退休條件者,得比照本辦法或依勞基法及勞退條例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但約聘人員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三、因各機構原因提前解約者,得比照本辦法或依勞基法及勞退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但約聘人員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四、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比照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五、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比照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六、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者,比照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治療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