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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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9月26日)
第 33 條
各機構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提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成立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