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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09月26日)
第 34 條
退休、撫卹及資遣等所需費用,應於年度用人費用預算中編列,預算不足支應者,准予覈實列支,其支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退休金:由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給,如有不足,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
二、其他給與:均在當年度用人費內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