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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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五 章 俸級 第 三 節 年功加俸
( 35年0月0日)
第 103 條
乙等及以下人員辦事得力,品行端正,敘列本等最高級後,得於每滿二年之最近季首依照左表核給年功加俸,但不得超過規定最高次數:
甲等人員年功加俸,比照中央簡任官年功加俸規定辦理。
人員年功加俸之核給彙報,比照本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