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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五 章 俸級 第 三 節 年功加俸 ( 35年0月0日)
第 104 條
已支有年功加俸人員奉准升等時,其原支年功加俸仍予照支,作為正薪之一部份,並得計算養老金等利益。

奉准升等人員,同時不得晉支年功加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