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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六 章 考績獎懲 第 三 節 獎懲 ( 35年0月0日)
第 114 條
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對於公務上有特殊貢獻者。
二、不顧危險保全公家利益者。
三、應付事變得宜者。
四、拒受賄賂者。
五、舉發弊案或剔除積弊者。
六、在規定期內未請假者(年終考績時加給總分一分,但總分已滿百分者不加)。

獎勵分(一)嘉獎(二)記小功(三)記大功(四)升等。積三次嘉獎為一小功,三次小功為一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