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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四 節 長假 ( 35年0月0日)
第 133 條
月俸在五十元及以上之補實人員,服務得力,未曾間斷者,准照左表規定,給予長假。其具有長假資格之日期,應自支領月俸五十元或以上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