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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四 節 長假 ( 35年0月0日)
第 134 條
每期長假,至多以一年為限,惟請給一年長假時,因公務需要,未予核准,以致延展者,其展緩時日,准併入下期服務時間內積計,但應自呈請起假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