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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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四 節 長假
( 35年0月0日)
第 135 條
每次應得長假,不得分期舉行,若在長假期內,奉令提前銷假,剩餘假期,准在三年內呈請繼續履行,或併入下期應得長假內履行,但總共所給長假期限,至多仍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