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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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四 節 長假
( 35年0月0日)
第 138 條
人員如有特別情形,不能依限到達履行長假地點,或假滿後指派服務地點者,得呈請酌予展長程期,由該管主管機關酌定後,呈請鹽務總局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