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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四 節 長假 ( 35年0月0日)
第 140 條
人員請准長假,應於起假以前按照左列各節開列清單,呈報鹽務總局及服務機關備查
一、長假人員姓名。
二、現支薪額。
三、長假起訖日期。
四、長假期內薪津及一切福利具領手續。
五、長假期內通訊地址。
六、備考。

行抵履行長假所在地後,應立將到達日期,身體狀況,及最近通訊地址,分別呈報原服務機關及鹽務總局,以後每經兩月呈報一次,如逾期未接此項報告,即將薪水停發,俟據續報,再行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