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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四 節 長假 ( 35年0月0日)
第 141 條
人員在長假期內,得支全薪,(甲等人員照支公費)按月發給,但如人員身故,或退職,或呈經鹽務總局核准,於長假後辭職者,得將長假期內應領薪水一次發給。

前項薪水得於履行長假後,親繕委託書狀,直接呈送鹽務總局,或交由該管主管機關轉呈,委託銀行,或個人代為簽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