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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七 章 請假 第 六 節 調差假 ( 35年0月0日)
第 144 條
人員奉令調差時,無論隔區,或區內調動,均得在啟程赴調前,酌給調差假,不在任何假期內扣除,但至多不得逾十四日。(暫調人員至多不得逾五日)。

奉令剋日赴調人員,如於公務無礙,可就十日期限內,酌給調差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