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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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三 章 考試 第 四 節 報考棄考及改考
( 35年0月0日)
第 32 條
參加各種考試人員,應於規定限期內向主管機關報名,逾限報名者,無效。
各種考試,報考職缺及選試科目,一經選定呈報,除與規定不符,得請更改外,不得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