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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三 章 考試 第 四 節 報考棄考及改考 ( 35年0月0日)
第 33 條
報考升等考試,而臨時棄考者,除確屬因病,或因重要事故,經主管長官核准外,以玩忽考試論,每次記小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