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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三 章 考試 第 四 節 報考棄考及改考 ( 35年0月0日)
第 34 條
參加某種職缺之升等考試,經已錄取,而欲再考其他職缺時,其已及格之科目,得予免試,但以科目主次要性相同或較高於本次應考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