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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三 章 考試 第 四 節 報考棄考及改考 ( 35年0月0日)
第 35 條
考取某種職缺人員,如派充性質不同之職缺時,仍須參加擬升職缺同等之升等考試及格後,方能升補,但相同之科目,得照前條規定,予以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