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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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三 章 考試 第 五 節 計分標準
( 35年0月0日)
第 39 條
升等考試筆試分數佔考試總分數百分之七十,年終考績分數佔百分之三十,甄用考試筆試分數佔考試總分數百分之七十,面試分數佔百分之三十,各種考試總分數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