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三 章 考試 第 五 節 計分標準 ( 35年0月0日)
第 37 條
甄用考試分面試筆試及體格檢驗,(體格檢驗不及格者不得應筆試)升等考試,除筆試外,併應核計年終考績分數。

筆試科目分必試與選試兩種。

第 38 條
各種考試筆試科目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各種考試總分數及格而主要科目不及格者,即作為不及格,參加升等考試不及格者,得於下次舉行同等同種之升等考試時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人員其上屆次要科目未滿六○分者仍應補考,主要科目及總分已滿六十分者,其次要科目雖不滿六十分,仍作為及格論。

第 39 條
升等考試筆試分數佔考試總分數百分之七十,年終考績分數佔百分之三十,甄用考試筆試分數佔考試總分數百分之七十,面試分數佔百分之三十,各種考試總分數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 40 條
面試應對應試人之品格,精神、言語、態度各項,核給分數,以六十分為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