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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三 章 考試 第 六 節 錄用與擢升 ( 35年0月0日)
第 43 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因限於額缺未能悉數擢升,而次年續有錄取人員時,其升補次序依左列規定:
一、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
二、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乙等第三年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其餘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