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鹽務人事規則   第 三 章 考試 第 六 節 錄用與擢升 ( 35年0月0日)
第 44 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應於履歷單登記其考取等級及種類),尚未擢升者,如考取職缺與現任職缺性質相同,得自考試之次月份起收支其本等最高級薪;如其性質不同者,應俟調充性質相同職缺之次月份起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