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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二 節 任用 ( 35年0月0日)
第 48 條
各區額定人員,如因事實需要,增添員缺,應將工作增加之具體情形,並附統計數字,如鹽斤之產運屯銷,款項之出入,或文件之收發等,開具清單,呈請鹽務總局核示,並應將前三年每年四季之數字,逐項開列,以資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