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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二 節 任用 ( 35年0月0日)
第 49 條
各區因事務繁要,奉准提高職缺,應以等級相當人員充任為原則,非因公務上特殊需要,經鹽務總局指定,或專案呈奉核准者,不得以原任或其他低級人員代理或升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