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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二 節 任用 ( 35年0月0日)
第 50 條
人員任用手續如左:
一、求職人員應先填具求職書,(見附錄三)連同學歷及經歷證明文件,與最後服務機關退職證書,一併送請審查,俟本機關舉行甄用考試時,通知參加考試。
二、考試錄取後,即予存記,遇缺派用。
三、人員派用前,如未經考試者,須經鹽務總局醫官或指定醫師檢驗身體及格,並按照規定格式,繳具保證書。(保證書辦法及格式見附錄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