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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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二 節 任用
( 35年0月0日)
第 52 條
各區主管長官所轄區內,如有前條之親屬,在戊等及以上者,應呈請鹽務總局調至他區服務,各級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或生隸屬關係,鹽務總局員司之親屬戚屬,不得在同一地點服務,均應酌予他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