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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二 節 任用 ( 35年0月0日)
第 54 條
新派人員應於奉委後呈繳二寸半身相片三張,由本人親筆簽署姓名於背面,以一張存鹽務總局,一張存該員服務區之主管機關,一張存該員服務機關。

前項相片每五年更換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