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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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三 節 代理及補償
( 35年0月0日)
第 56 條
凡遇額缺而無等級相當人員可資調補時,得以低一等之人員代理,或以更低級之人員暫代。
代理及暫代,不得視為擢升,代理人員於必要時得令退回原缺,暫代之職缺,遇有相當人員,應即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