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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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三 節 代理及補償
( 35年0月0日)
第 59 條
代理人員,按照規定,於考試錄取後,可以升充者,應自考試之日起補實,但考取科目須與代理職缺性質相同,並與本規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