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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五 節 免職及撤職 ( 35年0月0日)
第 64 條
各區人員免職或撤職案件,應由主管長官根據事實或證據,依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辦理,其由各區逕行辦理者,應將免職或撤職理由,於人事概況月報表內扼要聲敘,但不得以「才不稱職」「營私舞弊」或「溺職」等籠統字樣出具考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