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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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五 節 免職及撤職
( 35年0月0日)
第 65 條
人員犯有過失應予撤職時,應先令限期申辯,(普通以二十四小時為限)主管人員處理此項案件,並應特別慎重,力求公允;但所犯過失情節顯著,或已查明屬實者,得不再令申辯。